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 第五条之二

第五条之二 (一)根据联合国大会确认之惯例,如果某缔约国被视为发展中国家,则该国 可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下称总干事)呈交报告书备案;在批准、接受或参加本公约时,或在此之后,该国可以引用第五条之三和之四中任何一条 或全部例外规定。

任何这种报告书自本公约生效日起十年有效,或是在该报告书备案时的十年期限之所余时间内有效;如果在有关的十年限期期满之前三到十五个月之中,该缔约国将续订报告书呈交总干事备案,那么原报告书可以全部或部分修订,从而获得新的十年一度的有效期。根据本条规定,初次报告书也可在新的十年阶段当中提出。

按本条第(一)款之规定,如某缔约国不再视为发展中国家,那么尽管有本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缔约国仍无权修改根据本条第(一)和第(二)款之规定提交的报告书。不管该缔约国是否撤回其报告书,在当前十年期限或该国已不再视为发展中国家的三年期限期满之后--不论哪个后到期,该缔约国都不得引用第五条之三和之四之例外规定。

根据第五条之三和之四的例外规定,凡已出版的著作的各册,在该著作根据本条规定提交的报告书有效期满后,仍可继续发行,直至其库存全部售完为止。

如果任何一个缔约国依照第十三条关于应用本公约于一特定国家或领土的规定已呈交报告书,而该特定国家和领土的情况又可视为与本条第(一)款所述之缔约国情况相似,则该国亦可依照本条关于此类国家和领土之规定呈交和修改其报告书。在上述报告书有效期内,上述有关国家和领土亦可应用本公约第五条之三和之四的规定。由上述有关国家和领土向缔约国呈送的出版物应视为第五条之三和之四所述之出口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