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一)总干事应及时将本公约的正式文本送交各有关国家并送交联合国秘书长注册。
总干事还应通知是已递交批准、接受或参加本公约证书的各有关国家本公约的生效日期、根据本公约发出的通知及根据第十四条做出的废除通知。
有关第十七条的附加声明
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以下称“伯尔尼联盟”)的会员国和本公约的签 字国为了在本联盟基础上加强其相互关系,并避免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在并 存情况下可能出现的任何冲突,认识到某些国家按照其文化、社会、经济发展阶段 而调整其版权保护水平的临时需要,经共同商定,兹接受以下声明的各项内容:
除本条乙项规定外,根据伯尔尼公约,对于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已经退出 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籍属该国的作品将不在伯尔尼联盟国家中受世界版权公约的保 护。
鉴于某一缔约国按联合国大会惯例被视为发展中的国家,并在该国退出伯 尔尼联盟时,将一份大意为自称是发展中国家的报告书呈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 事,只要该国可能运用本公约第五条之二的例外规定,则本声明甲项之规定不应适 用。
只要是涉及到保护某些按伯尔尼公约规定以伯尔尼联盟之一成员国为其国 籍的作品的版权,世界版权公约均不应适用于伯尔尼联盟各国的关系上。
有关第十一条的决议
修订世界版权公约会议,考虑了本决议为其附件的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的政府间 委员会问题,特做决议如下:
起初,委员会应包括依据一九五二年公约第十一条及其附加决议而设立的政府间委员会的十二个成员国;除此以外,还包括以下国家的代表: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日本、墨西哥、塞内加尔和南斯拉夫。
继本公约生效后召开的本委员会第一次例会之前,如果任何非一九五二年公约缔约国尚未加入本公约,则本委员会应根据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在其第一次例会上选择其它缔约国来取代上述国家。
本公约一经生效,依据本决议第(一)款规定成立的本委员会应被认为按本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组成。
本公约生效后一年内,本委员会应举行一次会议。此后本委员会应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例会。
本委员会应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并应按照下列原则设立自己的议事规则:
本委员会之成员国任期通常应为六年,在原有任期中,每两年有三分之一 成员国离任,也可理解为:首批三分之一成员国的任期,应在继本公约生效后召开 的第二次例会后结束,下一批三分之一成员国的任期应在第三次例会后结束,最后 一批三分之一成员国的任期应在第四次例会后结束。
本委员会递补空缺职位的议事规则,成员国离任的顺序安排,连任资格的 确定和选举程序的原则应是:既考虑到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三)款提出的问题,又 能平衡成员国连任和成员国代表资格轮换的需要。
本委员会希望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供其秘书处人员。
下列签字者作为全权代表特在本公约上郑重签字。
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于巴黎,在单本上签字。
(下为各国代表之签字)
《世界版权公约》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巴黎修订本关于本公约对无国籍人 士和流亡人士作品之应用的附件议定书之一
本议定书暨《世界版权公约》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巴黎修订本(下称一九 七一年公约)各参加国,承认下述各项规定:
为实施一九七一年公约,可将侨居本议定书参加国的无国籍人士及流亡人士视为该国之国民。
甲、本议定书须经签字,并须经批准或接受;也可参加,如同应用一九七一年公约第八条的规定一样。
本议定书于有关国家批准、接受或参加并呈文备案日起生效,或于一九七 一年公约于该国生效之日起生效,不论以上两个日期之先后顺序。
当本议定书在某一个非一九五二年公约附属议定书之一签字国生效时,则 一九五二年公约附属议定书之一也应视为在该国生效。
为信守本规定,签字人已被正式授权签署本议定书。
本议定书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于巴黎签字,其单本原件用英文、法文、西 班牙文写成,三种文字具为同等效力。原件呈交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 事备案。总干事应将核实无误的副本寄送各签字国,并呈交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注册 。
(下为各国代表之签字)
《世界版权公约》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巴黎修订本关于本公约对某些国际 组织作品之应用的附件议定书之二
本议定书暨《世界版权公约》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巴黎修订本(下称“一 九七一年公约”)各参加国承认下述各项规定:
甲、“一九七一年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版权保护,适用于联合国、联合国所属各专门机构或美洲国家组织首次出版的作品。
乙“一九七一年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同样地适用于上述组织和专门机构。
甲、本议定书须经签字,并须经批准或接受;也可参加,如同应用“一九七一年公约”第八条的规定一样。
本议定书于有关国家批准、接受或参加并呈文备案之日起生效,或于“一 九七一年公约”于该国生效日起生效,不论以上两个日期之先后顺序。
为信守本规定,签字人已被正式授权签署本议定书。
本议定书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于巴黎签字,其单本原件用英文、法文、西 班牙文写成,三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原件呈交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 事备案。总干事应将核实无误的副本寄交各签字国,并呈交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