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一)任何缔约国国民出版的作品及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它各缔约国中,均享有同那一国家给予其本国国民于本国首先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也享有本公约特许之保护。
任何缔约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在其它各缔约国中,享有同该国给予其国民未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也享有本公约特许之保护。
为实施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可依本国法律将寄居该国的任何人看作本国之国民。
任何缔约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在其它各缔约国中,享有同该国给予其国民未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也享有本公约特许之保护。
为实施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可依本国法律将寄居该国的任何人看作本国之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