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五章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业务 第六十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新增或者调整贷款业务和品种的(具体项目除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新增或者调整贷款业务和品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六十二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者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十三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者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六十四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各类依法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的资本补充工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发行资本补充工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六十六条 政策性银行可在资本工具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完成发行;如在二十四个月内再次提交额度申请,则原有剩余额度… 第六十七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在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结束后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六十八条 政策性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第六十九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十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符合本规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二节 政策性保险公司业务 第七十二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新增或者调整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新增或者调整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七十四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十五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七十六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十七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七十八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十九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三节 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第八十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申请开办其他业务和品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十一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申请开办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八十二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其中,涉及政策性银行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