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者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
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与申请外汇业务或该外汇业务品种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经营外汇业务的人员、场所、设备、业务系统和相关设施说明;
法律意见书或合规意见函;
申请人关于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条件的说明。
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
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与申请外汇业务或该外汇业务品种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经营外汇业务的人员、场所、设备、业务系统和相关设施说明;
法律意见书或合规意见函;
申请人关于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条件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