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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新增或者调整贷款业务和品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

有权机关或经授权机构(人员)批准同意的有效书面材料;

申请新增或者调整贷款业务和品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与申请新增或者调整贷款业务和品种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经营贷款业务的人员、场所、设备、业务系统和相关设施说明;

信息科技建设及风险管理相关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科技组织架构,数据中心(或机房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等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意见书或合规意见函;

申请人关于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条件的说明;

申请人最近三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