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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新增或者调整贷款业务和品种的(具体项目除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以国家发展战略规划为导向,有利于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具备开展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具有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和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和数据安全的技术与措施;

最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已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制度,与其他业务品种边界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