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发行资本补充工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经营情况,风险监管指标情况,申请资本补充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的理由及发行额度(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申请资本补充工具计划发行额度,可包含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近三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分析,已发行债务的兑付情况,资本补充情况,资本管理规划及资本缺口测算分析,资本补充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发行计划方案,募集资金用途,成本效益分析;
有权机关或经授权机构(人员)同意的中长期资本规划和资本补充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的决议,同时提交相关决议和议案;
申请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法律意见书或合规意见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