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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新增或者调整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政策性保险公司职能定位。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合规、公平合理,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危及政策性保险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应当符合保险原理,尊重社会公德,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条款应当要素完整、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名称符合命名规则。

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和范围,调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