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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开业三年以上;

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定期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具备偿债能力;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