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开业三年以上;
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定期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具备偿债能力;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
开业三年以上;
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定期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具备偿债能力;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