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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2008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引言 1、 本规则规范将保险集团所有成员公司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 2、 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 保险集团,指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 (2) 保险集团母公司,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 (3)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4) 受监管公司,指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公司为非受监管公司。 3、 下列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当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 (1) 母公司; (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3) 母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4) 子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5) 除上述四类公司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公司。 4、 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以集团成员公司的下列报表为基础: (1) 境内受监管公司按照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编制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报表; (2) 境外受监管公司按照境内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重新编制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报表; (3) 境内非受监管公司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 (4) 境外非受监管公司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或按境内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的财务报表。 5、 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保险集团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6、 保险集团的最低资本为各成员公司最低资本之和扣除下列项目之后的余额: (1) 合营企业的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2) 联营企业的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7、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 受监管公司按照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2) 非受监管公司的最低资本为零。 8、 合营企业的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是指,非本集团成员公司持有合营企业股权比例与合营企业最低资本的乘积。 9、 保险集团的实际资本为各成员公司实际资本之和扣除下列项目之后的余额: (1) 合营企业的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2) 联营企业的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3) 集团成员公司之间重复计算的资本; (4) 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转让资产的资本调整。 10、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实际资本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 受监管公司按照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2) 非受监管公司的实际资本为其净资产。 11、 合营企业的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是指,非本集团成员公司持有合营企业股权比例与合营企业实际资本的乘积。 12、 集团成员公司之间重复计算的资本是指,因保险集团中一个成员公司对另一个成员公司进行资本投资而重复计入集团整体实际资本的资本。集团成员公司之间重复计算的资本金额按照… (1) 因成员公司之间股权投资而重复计算的资本为投资方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 (2) 因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投资而重复计算的资本为债权人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与债务人不得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之差。若此差额小于零,则重复计算的资本为零。 13、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转让资产的资本调整金额不得低于下列第(1)项减去第(2)项的差额: (1) 被转让资产计入受让方实际资本的价值; (2) 不考虑转让事项情况下,被转让资产计入转让方实际资本的价值。 14、 若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进行的其他关联交易明显有失公允,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进行资本调整。 15、 在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出现资本不足情况下,若有证据表明,应由本集团承担全部资本不足,则在计算保险集团最低资本与实际资本时,不得扣除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16、 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报告由母公司负责编报。保险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17、 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报送保险集团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18、 保险集团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2) 集团股权结构和成员公司增减变动情况; (3) 偿付能力报表; (4) 重大事项; (5) 主要子公司和合营企业的经营情况; (6) 成员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说明; (7) 内部风险管理变动说明。 19、 保险集团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2) 外部机构独立意见; (3) 集团股权结构和成员公司基本情况; (4) 偿付能力报表; (5) 重大事项; (6) 主要子公司和合营企业的经营情况; (7) 成员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说明; (8) 集团未来三年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9) 内部风险管理说明。 20、 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当在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1) 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发生重大投资损失; (2) 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被其他监管机构接管; (3) 其他会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21、 保险集团母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20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其报告内容包括: (1) 重大事项的情况和原因; (2) 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产生的影响; (3) 已经采取和计划采取的措施。 22、 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母公司,除按照本规则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外,还应当以自身单独报表为基础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附则 23、 不符合本规则第2条保险集团定义,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集合,应当评估和报告集团偿付能力,其评估方法、报告内容和报告方式另行规定: (1) 在中国境内注册、直接或间接受同一第三方控制或相同第三方共同控制(该第三方为非保险机构或非境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及所属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 (2) 主营业务以保险业为主,至少有两家成员公司为受监管公司。 24、 本规则自2008年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附件: 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状况表的格式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

一、 关于引言

二、 关于定义

(一) 保险集团 1、 集团(控股)公司模式,即在保险机构之上建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形成母子公司架构。图1所示的保险集团即为集团公司模式的保险集团: 图1: 集团公司模式的保险集团 2、 类集团公司模式,即保险公司对其他保险机构直接控股,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例如,图2所示的保险集团即为类集团公司模式的保险集团: 图2: 类集团公司模式的保险集团 (二) 保险集团母公司 (三)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 1、 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 (1)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2)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如果母公司能够与其他投资方… (3)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如果母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该被投资单位… 2、 在确定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控制关系遵循等效传递原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母公司能控制子公司的子公司;第二,母公司能对子公司的合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对子公司的联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图3: 保险集团的成员公司 ① H公司通过其子公司S1公司间接拥有S4公司40%的表决权,与直接拥有30%的表决权合计,H公司共拥有S4公司70%的表决权,因此S4公司属于H公司的子公司; (2) 能对合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不一定能对合营企业的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对联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不一定能对联营企业的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母公司应当判… ① H公司对J1公司共同控制,J1公司控制S3公司,因此,H公司不一定能通过J1公司对S3公司共同控制; (3) 对于复杂股权的情况,应当根据前述判断标准确定成员公司。在例1中,H公司通过S1公司间接拥有X公司5%的股权,而H公司的合营企业J1公司持有X公司80%的股权,若… (4)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包括集团内部各层级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假设例1中H公司能够间接控制X公司,能够间接共同控制S3公司,对S5公司、S6公司没有重大影响,则… (5)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也可以是非企业形式的主体,例如基金和信托项目等特殊目的的主体。 (四) 受监管公司

三、 关于偿付能力评估

(一) 偿付能力评估的范围 (1) 母公司; (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3) 母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4) 子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5) 除上述四类公司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公司。 (1) 母公司通过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间接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成员公司; (2) 子公司通过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间接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成员公司。 (1) 母公司H; (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S1公司、S2公司、S4公司和X公司; (3) 母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J1公司和联营企业A1公司; (4) 子公司直接拥有的联营企业A2公司; (二) 偿付能力评估的数据基础 1、 境内受监管公司按照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编制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报表。具体包括: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编制的偿付能力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国银监会相关规… 2、 境外受监管公司按照境内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重新编制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报表。对于保险集团所属的境外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受监管公司,不能以其按当地监管标准… 3、 境内非受监管公司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 4、 境外非受监管公司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或按境内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的财务报表。保险集团所属的境外非受监管公司如果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该报表可直… (三) 最低资本评估 1、 本规则第7条规定,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 受监管公司按照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确定。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为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应规定计算的最低资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为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应规定计算的风险加… (2) 非受监管公司的最低资本为零。对于非受监管公司,由于不存在最低资本的相关规定,故本规则设定非受监管公司的最低资本为零。 2、 合营企业的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等于非本集团成员公司享有合营企业权益比例与合营企业最低资本的乘积;联营企业的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等于非本集团成员公… (1) 非本集团成员公司享有合营或联营企业的权益比例=1-本集团成员公司享有合营或联营企业的权益比例; (2) 本集团成员公司享有子公司的合营或联营企业的权益比例与子公司享有合营或联营企业的权益比例一致。 图4: 保险集团H的组织结构图 (三) 实际资本评估 1、 本规则第10条规定,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实际资本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 受监管公司按照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确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为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应规定计算的实际资本,即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资本为根… (2) 非受监管公司的实际资本为其净资产。非受监管公司的净资产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对于境外非受监管公司的净资产,也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确认。 2、 合营企业的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是指,非本集团成员公司持有合营企业股权比例与合营企业实际资本的乘积。联营企业的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是指,非本集团成员公… 3、 评估集团偿付能力时,应当扣除集团成员公司之间重复计算的资本。集团成员公司之间重复计算的资本是指,因保险集团中一个成员公司对另一个成员公司进行资本投资而重复计入集… (1) 因成员公司之间股权投资而重复计算的资本为投资方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对于成员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投资方可能是保险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公司,也可能是非受… (2) 因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投资而重复计算的资本为债权人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与债务人不得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之差。若此差额小于零,则重复计算的资本为零。对于成员公司… ②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的债权人,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为资本性负债计入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净额的价值; ③ 证券期货公司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的债权人,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为资本性负债计入该证券期货公司净资本的价值; ④ 非受监管公司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的债权人,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为资本性负债在该非受监管公司的账面价值。 ① 保险公司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的债务人,不得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为资本性负债在该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价值; ②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的债务人,不得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为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入的资本性负债总额扣除该资本性负债计入资本净额部分后的余额; ③ 证券期货公司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的债务人,不得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为该证券期货公司借入的资本性负债总额扣除该资本性负债计入净资本部分后的余额。 4、 评估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时,应当调整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转让资产对实际资本的影响。本规则第13条规定,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转让资产的资本调整金额不得低于下列第(1)项减… (四) 其他事项 1、 本规则第14条规定,若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进行的其他关联交易明显有失公允,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进行资本调整。 2、 不得扣除最低资本与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的情形。本规则第15条规定,在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出现资本不足情况下,若有证据表明,应由本集团承担全部资本不足,则在计…

四、 关于偿付能力报告

(一) 主报告人的确定 1、 保险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2、 保险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当及时向母公司提供资本充足性报表或财务报表,并对报表的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 报告频率 1、 定期报告 (1) 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报送保险集团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2) 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报送经审计的保险集团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2、 临时报告 (1) 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发生重大投资损失,重大投资损失是指损失金额超过最近期间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中期末实际资本10%以上的投资损失; (2) 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被其他监管机构接管; (3) 其他会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三) 定期报告的报告内容 1、 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报告内容 (1) 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① 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偿付能力报告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保证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母公司应当在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正文的首页载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保… ② 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首席财务官的签名及公司印章。如果上述高管人员离职或任职资格尚未获得保监会批准,应当由行使相同职权的临时负责人签名。 (2) 外部机构独立意见 ① 对保险集团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应当说明原因。 ② 外部机构出具的其他意见的说明,应当披露外部机构的名称、出具独立意见的目的和时间、独立意见的主要内容或结果等信息。 ③ 报告期内为本集团提供偿付能力报告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情况,包括前任外部机构的名称、更换时间和更换原因等。 (3) 集团股权结构和成员公司基本情况 ① 保险集团的股权结构图,保险集团应当以图的形式(例如图3)说明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和控制关系。 ② 保险集团母公司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等信息。 ③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所有者性质、经营状态、主要经营活动、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董事会席位、监事会席位、资本充足率(… ④ 报告日正在筹建过程中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活动、注册资本、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其他主要股东等信息。 ⑤ 高管人员在不同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兼职情况。 (4) 偿付能力报表 1) 偿付能力主表,即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状况表; 2) 偿付能力明细表,主报告人应当在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的明细表包括: ④ 明细表IG-4:保险集团内部转让资产的资本调整表。 3) 偿付能力评估范围,说明纳入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 (5) 重大事项 (6) 主要子公司和合营企业的经营情况 (7) 成员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说明 ② 担保。应当披露以下信息: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方式(抵押、保证等)、担保金额、担保期间。 ③ 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应当披露以下信息:交易双方、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定价政策、未结算金额。 ④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资产转让、股权转让。应当披露转让标的、转让价格、转让原因等信息。 ⑤ 租赁。应当披露承租人和出租人、租赁标的、定价政策、未结算金额。 ⑥ 成员公司之间存在的其他关联交易。应当披露交易双方、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信息。 (8) 集团未来三年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9) 内部风险管理说明 2、 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报告内容 (1) 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偿付能力报表、重大事项、主要子公司和合营企业的经营情况、成员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说明等五部分的披露要求同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2) 集团股权结构和成员公司增减变动情况。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① 保险集团的股权结构图,保险集团应当以图的形式(例如图3)说明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控制关系。 ② 报告期内集团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增减的成员公司的名称、集团持有的股权比例的变动。 (3) 内部风险管理变动说明。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当说明报告期内集团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组织结构不透明等方面采取的措施的重大变化情况。包括:①组织机构和主要负责人的变化… (四) 临时报告的报告内容 1、 重大事项的情况和原因。保险集团应当描述所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产生的原因。 2、 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产生的影响。保险集团应当在临时报告中分析重大事项对集团偿付能力的现实或潜在影响。能够估计对偿付能力影响金额的,应当说明对偿付能力的影响金额。 3、 已经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保险集团应当在临时报告中说明为减轻重大事项对集团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已经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改善措施,包括改善措施的内容、可行性分析以及预… (五) 其他事项

五、 关于附则

(一) 应当评估和报告集团偿付能力的其他企业集合 1、 本规则第23条规定,不符合本规则第2条保险集团定义,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集合,应当评估和报告偿付能力,其评估方法、报告内容和报告方式另行规定。 (1) 在中国境内注册、直接或间接受同一第三方控制或相同第三方共同控制(该第三方为非保险机构或非境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及所属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 图5: 受相同第三方共同控制的保险企业集合 (2) 主营业务以保险业为主,至少有两家成员公司为受监管公司。 图6: 以保险业为主的企业集合 (二) 生效日 填表说明:(1)本表填列纳入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的最低资本信息;(2)第1列填列各公司资本充足性报表中的最低资本金额,非受监管公司填0;(3)第2列填… 填表说明:(1)本表填列纳入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的实际资本信息;(2)第1列填列各公司资本充足性报表或财务报表中的实际资本金额;(3)第2列填列非本集… 填表说明:(1)本表填列纳入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重复计算的资本信息;(2)第2列填列初始投资成本。 填表说明:本表填列纳入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间转让资产的资本调整信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