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2008年) 24、 本规则自2008年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三、 关于偿付能力评估 (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2008年) (1) 24、 本规则自2008年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三、 关于偿付能力评估 (1) 受监管公司按照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确定。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为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应规定计算的最低资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为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应规定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与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之和的8%;证券期货公司的最低资本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应规定确定的最低净资本。 1、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