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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2008年) (2)

(2) 能对合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不一定能对合营企业的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对联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不一定能对联营企业的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母公司应当判断是否直接或间接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子公司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来确定此类公司是否属于集团成员公司。

承接例1,H公司与S3、S5、S6公司关系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