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2008年) 图5:
图5: 受相同第三方共同控制的保险企业集合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I1和保险公司I2受相同第三方(境内工业企业C1和境外保险公司C2)共同控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AM和保险代理公司P分别是保险公司I1和保险公司I2的子公司。由保险公司I1、保险公司I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AM和保险代理公司P组成的企业集合应当评估和报告偿付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I1和保险公司I2受相同第三方(境内工业企业C1和境外保险公司C2)共同控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AM和保险代理公司P分别是保险公司I1和保险公司I2的子公司。由保险公司I1、保险公司I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AM和保险代理公司P组成的企业集合应当评估和报告偿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