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2008年) 24、 本规则自2008年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四、 关于偿付能力报告 (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2008年) (1) 24、 本规则自2008年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四、 关于偿付能力报告 (1) 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报送保险集团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1、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