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2024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行为,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检查对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第三条 现场检查是书面审核的重要补充,是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等的重要手段。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切实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检查对象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现场检查工作,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接受问询时陈述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阻碍。 第五条 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公正,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检查结果公开前,参与现场检查及处理的人员对检查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证监会注册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整体统筹协调及指导,包括确定检查机构、移送检查资料、组织检查沟通、协调监管合作、跟进检查进展、处理检查问题、强化结果运用、统一处理标… 第八条 证监会适时通报现场检查开展及处理情况。 第二章 确定检查对象 第九条 检查对象的确定方式包括随机抽取与问题导向两种。 第十条 参加随机抽取的企业由证监会注册部门汇总的所有未经上市委会议审议且未参与过随机抽取的首发企业构成。 第十一条 问题导向检查对象由交易所审核部门或证监会注册部门(以下统称审核或注册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确定后,交易所审核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检查对象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证监会注册部门确定承担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原则上,检查机构由检查对象所在辖区外的派出机构或非申请上市的交易所担任。 第十四条 检查机构确定后,证监会注册部门向检查机构发出检查任务分配通知,任务分配通知同时抄送检查对象所在辖区派出机构及申请上市的交易所。 第十五条 证监会注册部门向检查机构发出检查任务分配通知时,一并提供审核或注册部门汇总的关于检查对象的重点关注问题、重大存疑或异常事项等资料。 第十六条 检查机构接到任务分配通知后,应当选派具有相关经验且无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人员不少于二人,设组长一名。 第十七条 检查组成员以证监会系统内人员为主,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外部专业人员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或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在充分了解评估检查对象基本情况、主要风险事项和重点关注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检查机构应当自接到检查任务分配通知后,一个月内进场开展工作,两个月内完成检查并报送现场检查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进场前,检查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应当按要求准备有关文件和资料,并配合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针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组应当在审阅申请材料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的基础上,通过查阅原始记录、业务凭证或公开资料,走访客户、供应商或经销商,调取工商登…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重点围绕检查对象存在的相关问题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延伸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检查方式: 第二十六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应当就检查进展、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与证监会注册部门定期沟通。必要时,证监会注册部门可以召开与检查机构、交易所审核部门的沟通会,… 第二十七条 检查工作完成前,检查组应当就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情况,听取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解释说明,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可以就相关问题提供书面说… 第二十八条 检查机构应当在核实重点事项、获取充分证据、明确检查结论的基础上形成现场检查工作报告,报送证监会注册部门。检查对象处于交易所审核阶段的,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同时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检查机构提交检查报告后,证监会注册部门组织审核或注册部门、检查机构及其他相关派出机构进行会商,根据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和重要性水平,提出对检查对… 第三十条 审核或注册部门应当结合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检查会商意见、整改规范事项的完成情况,推进审核或注册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检查对象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的严重程度,证监会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等对检查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 第三十二条 根据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执业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证监会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等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检查对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拒绝、阻碍现场检查的,证监会可以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检查对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因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等,本次现场检查又发现同类问题且性质… 第三十五条 检查发现检查对象或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证监会注册部门依照有关程序移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证监会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由交易所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将与现场检查相关的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证监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组织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抽查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4〕147号)及《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