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2024年) 第三章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证监会注册部门确定承担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原则上,检查机构由检查对象所在辖区外的派出机构或非申请上市的交易所担任。 第十四条 检查机构确定后,证监会注册部门向检查机构发出检查任务分配通知,任务分配通知同时抄送检查对象所在辖区派出机构及申请上市的交易所。 第十五条 证监会注册部门向检查机构发出检查任务分配通知时,一并提供审核或注册部门汇总的关于检查对象的重点关注问题、重大存疑或异常事项等资料。 第十六条 检查机构接到任务分配通知后,应当选派具有相关经验且无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人员不少于二人,设组长一名。 第十七条 检查组成员以证监会系统内人员为主,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外部专业人员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或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在充分了解评估检查对象基本情况、主要风险事项和重点关注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检查机构应当自接到检查任务分配通知后,一个月内进场开展工作,两个月内完成检查并报送现场检查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进场前,检查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应当按要求准备有关文件和资料,并配合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针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组应当在审阅申请材料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的基础上,通过查阅原始记录、业务凭证或公开资料,走访客户、供应商或经销商,调取工商登…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重点围绕检查对象存在的相关问题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延伸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检查方式: 第二十六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应当就检查进展、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与证监会注册部门定期沟通。必要时,证监会注册部门可以召开与检查机构、交易所审核部门的沟通会,… 第二十七条 检查工作完成前,检查组应当就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情况,听取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解释说明,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可以就相关问题提供书面说… 第二十八条 检查机构应当在核实重点事项、获取充分证据、明确检查结论的基础上形成现场检查工作报告,报送证监会注册部门。检查对象处于交易所审核阶段的,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同时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