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检查方式:

查看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及其他相关场所;

获取检查对象工商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生产、销售、仓储记录等;

对检查对象主要业务循环和关键信息系统进行穿行测试;

询问检查对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采购、生产、仓储、销售、财务人员等;

走访检查对象重要客户及供应商;

获取相关方资金流水;

核查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询问相关人员;

检查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