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检查机构应当在核实重点事项、获取充分证据、明确检查结论的基础上形成现场检查工作报告,报送证监会注册部门。检查对象处于交易所审核阶段的,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同时抄送交易所。

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检查对象基本情况;

检查组人员及分工;

检查对象、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配合检查情况;

检查计划及检查程序实施情况;

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及其说明;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其说明;

检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影响及结论;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初步处理建议;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