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或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对象或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对检查对象或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出的回避申请,检查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