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202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审核或注册部门应当结合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检查会商意见、整改规范事项的完成情况,推进审核或注册工作。
审核或注册部门可以要求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补充核查或整改规范。
检查对象处于交易所审核阶段的,整改规范原则上在上市委会议召开前完成;检查对象处于证监会注册阶段的,整改规范原则上在注册审议会召开前完成。
交易所审核部门应当在向证监会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中,就检查发现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和审核意见作出说明。
审核或注册部门可以要求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补充核查或整改规范。
检查对象处于交易所审核阶段的,整改规范原则上在上市委会议召开前完成;检查对象处于证监会注册阶段的,整改规范原则上在注册审议会召开前完成。
交易所审核部门应当在向证监会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中,就检查发现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和审核意见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