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客户尽职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第八条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第九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 第十条 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当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登记实际使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留存实际使用人有…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下列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与客户订立人寿保险合同和其他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合同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确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登记投保人… 第十三条 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减保或者办理保单贷款时,退还的保险费、现金价值或者提供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核实申请人… 第十四条 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和其他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核实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并留存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在与客户订立养老保障管理合同时,应当识别并核实委托人身份,登记委托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在办理… 第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 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当对特约商户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基本信息,留存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或者为客户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应当识别并核实委托人身份,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 第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 第二十条 为信托办理业务或者客户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信托的业务性质、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通过获取其名称、成立的协议文件以及受托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人寿保险保单受益人纳入相关的风险因素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来源可靠、独立的相关材料、数据或者信息核实客户身份,包括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对于难以中断的正常交易,在有效管理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情况下,金融机… 第二十四条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存在,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时,应当识别并核实代理人身份,登记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根据客户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及时评估客户风险,划分风险等级,确定不同风险等级客户的定期审核频次和方式。对洗钱、恐怖融资风险… 第二十六条 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向客户了解或者其他渠道获取信息,进一…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或者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综合考虑客户特征、业务关系、交易目的、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因素,对于存在较高洗钱、恐怖融资风险情形的,或… 第二十八条 对于洗钱、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以及高风险客户,金融机构根据情形采取相匹配的下列一种或者多种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结合客户特征、业务关系或者交易目的和性质,经过风险评估且具有充足理由判断其洗钱、恐怖融资风险为低风险时,根据情形采取适当的简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当怀疑客…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无法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根据情形终止已建立的业务关系,并提… 第三十一条 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并且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会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金融机构可以不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但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或者接受委托为境外经纪机构或其客户提供境内证券期货交易时,应当了解境外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状…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定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是否为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外国政要或者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客户或者其受益所有人为外国政要…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办理境内汇款的,应当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要求。汇款机构无法及时将汇款人信息提供给接收汇款的机构的,应当至少…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依法以非面对面形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建立有效的客户身份认证机制,通过有效措施识别并核实…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依托第三方开展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尽职调查措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承担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中相互配合。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获取依法应当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组织和人员名单,对客户及其交易对象开展核查,客户或者其交易对象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获取国际反洗钱组织和我国有关部门发布的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以及强化监控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对于来自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客户或交易,…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应当根据风险情形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可疑行为: 第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