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结合客户特征、业务关系或者交易目的和性质,经过风险评估且具有充足理由判断其洗钱、恐怖融资风险为低风险时,根据情形采取适当的简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当怀疑客户或者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高风险情形的,金融机构不得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

金融机构采取的简化尽职调查措施可以包括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核实、延长客户定期审查的周期,降低尽职调查措施的频率和强度、降低交易监测的频率和强度等。对于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的客户或者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其风险状况。当客户或者交易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调整简化措施范围和相关要求。

简化尽职调查不等于豁免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应当至少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登记客户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种类、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留存客户尽职调查过程中必要的身份资料。

金融机构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评估和判断洗钱、恐怖融资低风险情形时,可以参考下列风险因素:

客户风险因素,如客户为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上市公司、境内或者其他反洗钱体系有效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等;

产品、业务风险因素,如仅具有社会保障或者住房公积金功能的账户、政策性或者强制性保险产品等;

业务渠道或者交易渠道风险因素,如在货币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票据交易市场等专业市场场内与中央交易对手、政府等公共部门进行的交易等;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指引、类型分析报告以及洗钱、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等确定的低风险因素;

其他低风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