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对于洗钱、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以及高风险客户,金融机构根据情形采取相匹配的下列一种或者多种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获取业务关系、交易目的和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的相关信息,必要时,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材料并予以核实;
通过实地查访等方式了解客户的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
加强对客户及其交易的监测分析;
加强对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审查;
与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办理业务,需要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金融机构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后,确需对客户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进行风险管理的,可以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办理业务类型等实施合理限制,认为客户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超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应当拒绝办理业务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
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依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不得违法冻结客户资金,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与客户依法享有的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