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或者接受委托为境外经纪机构或其客户提供境内证券期货交易时,应当了解境外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充分收集境外机构代理业务性质、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和调查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机构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和调查的情况,以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明确本机构与境外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或者接受委托为境外经纪机构或其客户提供境内证券期货交易时,应当获得董事会或者向董事会负责的高级管理层的批准。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委托机构对直接使用代理行账户的客户开展尽职调查,并能够应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相关客户尽职调查信息。金融机构不得与空壳银行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同时应当确保委托机构不提供账户供空壳银行使用。
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审查境外机构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以及境外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状况,评定境外机构风险等级,并实施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