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依托第三方开展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尽职调查措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承担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责任:

第三方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或者监测;

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能力,并确保第三方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采取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措施;第三方具有较高风险情形或者不具备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能力的,不得依托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能够立即从第三方获取客户尽职调查的必要信息;

金融机构在需要时能够立即获得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获取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金融机构依托境外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应当充分考虑第三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风险状况,不得依托来自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要求。

第三方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并向金融机构至少提供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的,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的,第三方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反馈相关信息。第三方未依照上述规定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