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包括单笔或者明显关联的累计交易;

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

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当采取下列尽职调查措施:

识别客户身份,并通过来源可靠、独立的相关材料、数据或者信息核实客户身份;

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并根据风险状况获取相关信息;

对于洗钱、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对于涉及较低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根据情形采取简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客户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审查客户状况及其交易情况,以确认为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和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背景、业务需求、风险状况以及对其资金来源和用途等方面的认识;

对于客户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状况差异化确定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程度和具体方式,不得采取与风险状况明显不符的尽职调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