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获取国际反洗钱组织和我国有关部门发布的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以及强化监控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对于来自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客户或交易,金融机构应当结合业务关系和交易的风险状况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和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对于来自强化监控国家或者地区的客户,金融机构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及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时,应当关注客户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风险状况。

国际反洗钱组织或者我国有关部门要求对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采取其他行动的,金融机构应当基于风险采取下列应对措施,免受其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影响:

对来自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客户和交易采取强化的交易监测措施,发现可疑情形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或者终止业务关系;

审慎考虑在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开立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或者设立代表处;在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有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代表处的金融机构,应当对相关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代表处开展更加严格的社会审计;

审慎考虑与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已经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应当进行重新审查,必要时终止代理行关系;

其他能够降低风险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