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和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国邮政行业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信息的接收、报告和处理,以及日常接警值班工作;国务院邮政…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特殊时期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核实、报告、跟踪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并按照职责权限承担或者参与事件的处置。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并视情况依法向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突发事件,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并视情况依法向公安、国家安全、海关、…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对可能构成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对可能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的… 第十七条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概况,随后补报全面情况。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尽快开展研判。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对可能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应当…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尽快组织研判,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对可能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应当在1… 第二十一条 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研判,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对可能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应当迅速按照规定程… 第二十二条 国家邮政业应急领导小组经研判确定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的,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告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报告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同时,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的应急处置工作;每日至少向国家邮政业应急领导小组报告1次处置工作情况。重要信息及时续报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五条 国家邮政业应急领导小组对邮政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指示或者批示的,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 第二十六条 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60日内,将有关工作总结报告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邮政行业预警启动和应急响应信息的报告和处理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