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和处理 第十三条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和处理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特殊时期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核实、报告、跟踪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并按照职责权限承担或者参与事件的处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