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并视情况依法向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

本企业人员死亡或者失踪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邮件、快件1次丢失、损毁100件以上,或者积压1000件以上;

邮件、快件、现金、车辆、邮资凭证等财物经济损失严重;

邮寄爆炸物、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有毒害性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在寄递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

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内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中断;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遭到围堵,导致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