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国邮政行业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信息的接收、报告和处理,以及日常接警值班工作;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值班室同时承担信息的接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邮政行业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和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