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60日内,将有关工作总结报告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 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将工作总结报告国家邮政业应急领导小组,并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