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条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尽快组织研判,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对可能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