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研判,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对可能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应当迅速按照规定程序报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认为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的,应当在1小时内报国家邮政业应急领导小组。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值班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第一时间转交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