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家邮政业应急领导小组经研判确定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的,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告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的时间,自突发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报国务院的“值班信息”通过国务院政府信息网报送;报交通运输部及通报相关部门的“值班信息”应当采取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