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尽快开展研判。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对可能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可能构成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