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和处理 第十八条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和处理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概况,随后补报全面情况。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续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