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报告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信息来源以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起因、性质和基本过程;
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涉险的人数)、邮件或者快件的损失情况、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情况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可能发展的趋势;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等方式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报告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信息来源以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
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