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的应急处置工作;每日至少向国家邮政业应急领导小组报告1次处置工作情况。重要信息及时续报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应急处置工作,每日至少向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报告一次处置工作情况。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处置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