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商务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标准: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八条 为鼓励创新,对利用进口贴息资金支持引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取得成果的,加大进口贴息资金的支持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地方管理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第十一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文件;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3)…

第四章 审核与下达

第十二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进口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进口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贴息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同时废止。 附:1. 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2. ____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3. ____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