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商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第四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

第六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第七条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子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分配资金: 第八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库、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欠发达地区倾斜因素等,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 第九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助、资本投入、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单位,或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开展约定业…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十条 财政部、商务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按规定程序通过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企业、单位由集团公司汇总后提出申请。申请时应… 第十三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第十四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不得采取因素法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至下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对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中央本级执行的资金,除特殊规定事项外不能用于中央部门自身工作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对本单位、本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3… 第十八条 财政部、商务部对各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14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