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