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近5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