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十条 财政部、商务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按规定程序通过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企业、单位由集团公司汇总后提出申请。申请时应… 第十三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第十四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不得采取因素法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至下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对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中央本级执行的资金,除特殊规定事项外不能用于中央部门自身工作经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