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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对本单位、本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3… 第十八条 财政部、商务部对各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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