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对本单位、本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