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14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发〔2008〕211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