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标准:
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每年按一定原则取固定值)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进口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进口贴息资金金额。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限额对应的本金部分不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