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进口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